在2001年2月27日生效,并对美国的移民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大多数被美国公民收养的国外儿童在移民美国之日起即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根据CCA,满足如下要求的被收养儿童将会在移民美国之日起即自动活动美国公民身份:
在2001年2月27日前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即使符合其他三个条件也不能自动获取公民身份,他们必须满足入籍要求并提出入籍申请。
如果收养人的一方为美国公民:在收养程序结束,被收养人来到美国成为绿卡持有者之后,收养人可以为被收养人提交N-643申请公民身份。这个程序必须在被收养人满18周岁前结束,如果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前该入籍程序没有结束,则其需要自己重新申请入籍。
如果收养人双方或至少一方为绿卡持有者:如果被收养人为满18周岁且未婚,他可以做为受益人和其收养父母一起通过N-400申请入籍。他还必须在18周岁前以绿卡身份居住在美国境内。如果被收养人已经超过18岁,他必须满足入籍要求并自行申请入籍。
为了帮助住在美国境外的被收养人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其美国公民收养人必须为其申请入籍。入籍程序无法在美国境外进行,该被收养人必须临时入境美国完成入籍程序并宣誓。要实现以上程序,被收养人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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