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基本介绍
身份调整是指在美国的外国人由非移民身份或无身份状态调整为移民身份,即永久居民身份的过程。在过去,美国移民局USCIS只允许外国人在其移民申请批准后再在其职业移民申请(I-140)的基础上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从而获得永久居住权。然而,美国移民局颁布了一项从2002年7月31日生效的过渡性规则,允许申请人同时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和I-140(EB-1,EB-2和EB-3)移民申请。
申请职业移民的身份调整的基本好处在于这是外国人获取绿卡的最后一步。一旦申请获得批准,该外国人就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另外还有四项主要好处:首先,该外国人可以同时申请回美证(Advanced Parole);其次,外国人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EAD);第三,如果外国人的I-485申請是由雇主支持,如EB-1(b), EB-1(c), EB-2 (除 NIW以外), 以及EB-3,外国人可在身份调整申请提交180天以后或者I-140申请获得批准后(以两者中较迟的时间为准"portability rule"),外国人可以更换雇主;第四,申请职业移民身份调整允许外国人在其申请审理期间以合法等待状态在美国停留,这对许多在申请时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有利条件。基于本文的重点,我们将不具体讨论第四项好处。
回美证(Advanced Parole)允许外国人在I-485身份调整申请等待期间去国外旅行,而不会使I-485申请作废。工作许可证(EAD)允许外国人在身份调整申请的等待期间为任何美国雇主工作。「portability rule」允许那些由雇主支持申请I-485的外国人在身份调整申请等待180天后更换雇主,但其新工作应和原来申请时的工作在职业类别上相同或相似。在以下段落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些影响外国人的H-1或L-1身份的重要因素。
II. 回美证, 工作许可证, 以及「Portability Rule」相关的益处和风险
H-1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在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或在I-140申请同时提交I-485申请。如果在I-485申请等待期间,他/她计划在美国国外旅行,有一下三种选择供其重新进入美国境内:
但是,如果外国人持回美证回到美国,并更换了雇主,则无法继续保持有效的H-1或L-1非移民身份,尽管仍能以I-485等待状态合法在美国停留。 然而,如果外国人的I-485申请被拒绝,他/她则不能合法地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停留。
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可以和I-140批准后或同时提交的I-485申请一起,申请工作许可证(EAD)。 但是,为了获得I-485的批准,就算可以获得非限制性的EAD,那些身份调整申请是由雇主支持的H-1或L-1身份持有人仍被要求证明其有为其雇主工作的意向。
如果H-1或L-1身份持有人决定申请并获得EAD但从未使用EAD工作,则他/她仍然处于有效的H-1或L-1身份,并可以根据需要对H-1或L-1身份延期(受限于该身份允许的最长时间限制)。 仅仅获得EAD并不影响申请人的身份。 只有当外国人使用EAD从事其他工作或为目前的雇主工作时,他/她将不再保持H-1或L-1身份。 因此,在等待身份调整完成过程中使用EAD的行为会有效终止受益人的H-1或L-1身份,而其只能通过申请回美证去国外旅行并返回美国。 在这种情形下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被看做为parolee,而不再是H-1或L-1身份。
另一方面,H-1或L-1身份持有人在离开美国旅行并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仍允许为其申请H-1或L-1的雇主工作,在其身份批准有效时间内不要求获取EAD来为同一雇主工作。
对于所有由雇主支持的I-140申请(即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c、除NIW外的EB-2和EB-3)的受益人来说,移民法允许他们在I- 485身份调整申请提交日后的180天后更换雇主(67 FR 49561)。 这就叫做portability rule。
如果持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在其雇主支持的I-140批准后提交I-485申请,就可以利用portability rule的好处,也就是说,他/她可以在I-485申请日的180天后更换雇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新雇主为其申请H-1或L-1身份,他们就将获得新的H-1或L-1身份,就算I-485申请被拒了也能以非移民身份合法地在美国停留。 但是,如果新雇主没有为其申请H-1或L-1,而其申请并使用EAD为新雇主工作,他/她将不再持有H-1或L-1身份。 确切地说,他/她处于I-485等待状态。 但是,申请人的I-485申请被拒绝,他/她就不能作为非移民合法地在美国停留。
如果处于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在由雇主担保递交I-140申请的同时还递交了I-485申请,这种情况下利用Portability Rule所带来的风险就比较大。 也就是说,如果外籍人士在递交了I-485申请180天后更换了雇主,而此时其I-140还没有被批准,那么原来支持其进行I-140申请的雇主就有可能撤回申请,其I-140和I-485申请过程也就终止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已经用EAD为新的雇主开始工作,或者使用回美证重新进入美国,情况会变得更加严重,因为此时其已被认为是放弃了原来的H-1或L-1身份而处于I-485等待身份,如果I-485被终止后就无法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III. 对H-1或L-1持有者的一些建议
基于使用回美证、EAD或Portability Rule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对H-1或L-1持有者有以下一些建议:
对于I-140申请不需要雇主支持的H-1或L-1持有者(一般说来包括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来说,我们的建议是在I-485处于等待状态时,最好能维持H-1或L-1身份,这样就算是最后I-485申请被拒绝了,也可以在美国境内合法停留。
为了能够维持在美国境内的H-1或L-1身份,如果在递交I-485申请后,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需要离开美国一段时间后再回来,我们建议外籍人士应该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回美证。 在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外籍人士应该立即和离开美国之前的自己使用H-1B工作的雇主联系并马上回到该雇主处工作,否则将会失去H-1或L-1身份。
我们不建议外国人使用EAD为现在的或新的雇主工作,因为这样做会使他们失去H-1或L-1身份。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外国人可以在递交I-485申请的同时递交EAD I-765申请。 如果外国人被雇主解雇,但是新雇主又不愿意为其申请H-1或L-1,如果EAD已经被批准的话,他们还可以用EAD来工作。 但是请注意,一旦使用EAD工作,此时外籍人士的身份就已经是I-485等待状态,如果I-485被拒,就会立即失去在美国境内的合法身份。
由于处于这一类别的H-1或L-1持有者的I-140申请不是由雇主支持申请的,所以他们并不受上文所提到的「180天规则」的限制,所以也不必考虑自己是否适用Portability Rule。
对于I-140申请需要由雇主支持的H-1或L-1持有者(包括EB-1(b),除国家利益豁免以外的EB-2及EB-3),我们仍然建议其在I -485等待状态时保持H-1或L-1身份。 这样就算I-485最终被拒绝,仍然可以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身份。
对于EAD和回美证的使用,我们的建议和上文对I-140申请不需要由雇主担保申请的H-1或L-1持有者的建议基本相似,以便保持H-1或L- 1身份。
对于Portability Rule的适用来说,我们强烈建议属于这一个类别的H-1或L-1持有者应该等到自己的I-140申请被批准以后再转换雇主。 如果H-1或L-1持有者在I-140被批准之前必须要更换雇主,我们还有两条建议。 一条就是要确认换雇主的日期必须是在I-485递交后的180天,也就是说,最好等到I-485的收据上显示的移民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的180天后。 事实上,最谨慎的做法应该是等到I-140被批准后的180天。 另外一条就是在离开现在的雇主处之前就要求新的雇主为自己申请H-1或L-1,这样的话也可以在I-485等待期间保持合法的H-1或L-1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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