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移民法第245(c)款的規定,外籍人員如果失去合法身份、從事非法打工或者違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的條款,就不能在美進行身份調整。但是,根據移民法第245(k)款規定,基於職業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的I-485申請人可以享受一些例外的寬限. 只要這些人失去合法身份、從事非法打工或者違反其他非移民身份條款的時間不超過180天,他們就可以根據245(k)在美國調整身份。這些人包括EB-1, EB-2, EB-3 以及EB-4類的神職人員等職業移民申請人。但是,過去對於如何計算這180天並沒有清楚的說明, 在移民局的實踐中也標準不一。
此次,移民局的新備忘錄詳細闡明瞭對於180天例外條款的計算形式和適用範圍。總體而言,移民局放寬了適用180天例外寬限的標準。根據新備忘錄,在計算180天時,移民局將僅僅考慮申請人最後一次經合法批准入境以後的違法時間,而不會考慮之前的任何違法時間。但是,移民局認為採用回美證(advanced parole document)入境的情況不屬於「經合法批准入境」,因此不能導致重新從頭開始計算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