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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放寬對I-485申請人合法身份的要求

2008 年7月,美國移民局出台並公佈了一份內部備忘錄,對於基於職業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而提交的I-485調整身份申請作出了一些指導性說明。總體來說,這些說明有益於那些曾經短時間失去合法身份、從事非法打工或者違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條款的基於職業移民的I-485申請人。

根據移民法第245(c)款的規定,外籍人員如果失去合法身份、從事非法打工或者違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的條款,就不能在美進行身份調整。但是,根據移民法第245(k)款規定,基於職業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的I-485申請人可以享受一些例外的寬限. 只要這些人失去合法身份、從事非法打工或者違反其他非移民身份條款的時間不超過180天,他們就可以根據245(k)在美國調整身份。這些人包括EB-1, EB-2, EB-3 以及EB-4類的神職人員等職業移民申請人。但是,過去對於如何計算這180天並沒有清楚的說明, 在移民局的實踐中也標準不一。

此次,移民局的新備忘錄詳細闡明瞭對於180天例外條款的計算形式和適用範圍。總體而言,移民局放寬了適用180天例外寬限的標準。根據新備忘錄,在計算180天時,移民局將僅僅考慮申請人最後一次經合法批准入境以後的違法時間,而不會考慮之前的任何違法時間。但是,移民局認為採用回美證(advanced parole document)入境的情況不屬於「經合法批准入境」,因此不能導致重新從頭開始計算180天。

新備忘錄明確了第245(k)款中的所說的180天是對三種違反情況的綜合計算。也就是說,該例外不是給予每一種違反情況180天的期限,而是三種違反情況的時間總計起來不能超過180天。在某一天當中,如果申請人存在一種或多種違反情況,即使違反時間僅持續了數小時而已,也將被記為一天,納入總的違反天數中。

另外,該文件澄清,上述職業移民I-485申請人的家屬申請人也同樣可以享受第245(k)款的例外寬限。雖然在此之前的個案中,移民局亦承認家屬申請享受該例外,但是這一點從沒有清楚地闡明過。

以下幾個案例可幫助大家理解新規定:

  1. 張先生於2002年8月-2006年9月期間以F-1身份在美國學習,但是他在2004年有兩個月(60天)的非法打工經歷。2006年9月, 張先生回台灣探親,並於2006年10月憑借有效的H-1B簽證回到了美國。此次入境之後,張先生以H-1B的身份為A公司工作。但是,在2007年的時候,為了幫助一個朋友,張先生為B公司兼職工作了一段時間,為期175天,這段時間為B公司的工作是沒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張先生現在基於他的EB-2 I-140移民申請提出了I-485申請。儘管張先生在美國非法僱用的時間累計超過180天(2004年60天,2007年175天),他仍然適用第245(k)的例外,因為移民局僅考慮張先生最後一次合法入境(2006年10月)後無許可的工作時間,因此張先生只有累計175天的非法工作期間。
  1. 金博士持有H-1B的身份,其配偶何女士在美國持有有效的H-4家屬身份。她在2005年8月以H-4簽證進入美國後就沒有離開過。在2007年的時候,為了應付家庭開支,何女士曾經在沒有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做過四個月(120天)的兼職工作。她的H-4 I-94卡上寫明2008年6月1日過期,但金博士的公司在延H-1B的時候,忘記幫他太太做H-4延期。

    2008年7月1日,金博士提交了基於EB-1 (a)職業移民申請。由於第一類優先有移民名額,金博士夫妻同時也提交了I-485身份調整申請。儘管何女士有120天的非法工作和30天的身份過期紀錄,她總計違反移民法的時間不超過180天,因此可以享受第245(k)款的例外,不會因上述違法工作和身份過期而影響I-485身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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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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