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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申請人如何巧妙利用EB-3 PERM申請

周健 律師

對於中國和印度出生的綠卡申請人,以PERM為基礎的EB-3類的申請一直有著很長時間的排期。根據2008年6月的簽證排期表,EB-3類別中,中國和印度出生申請人的排期(cut-off date)分別為2003年3月22日和2001年11月1 日。這也就是說,假設排期按照日曆逐日循序向前移動的話(當然,實際上的移動並非都如此),一個在2008年6月提交了EB-3申請的申請人需要四年多的時間才能夠等到移民簽證名額,提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同理,印度出生的申請人則需要等到更長的大約六年的時間。

因為等待時間過長,很多中國和印度出生的外籍者在僱主提供EB-3申請機會時往往興趣不高。而很多僱主,特別是大公司,很難將職位要求由EB-3(學士學位要求)調整到EB-2(碩士學位要求)。請注意,究竟是EB-2還是EB-3,關鍵在於僱主對工作職位的最低要求,而並不是由僱員的學歷資格決定。正是因為EB-3申請的這些缺點,很多人因此而忽略了PERM EB-3可以提供給申請人的重大利益。

  1. EB-3申請可能為以後的其他類別的職業移民申請提供一個比較早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根據移民法規,一個EB-1,EB-2,或EB-3類別批准的I-140移民申請的優先日期可以應用到該I-140受益人以後的這三個類別中的任一類申請。例如,出生於中國的陳先生於2005年11月1日提交了EB-3類別的PERM申請, 隨後PERM和以它為基礎的I-140申請都獲得了批准。在I-485申請可以提交之前,陳先生換了一份新的工作。新僱主為他在2007年11月1日提交了EB-2類別的PERM申請,不久之後,該PERM和相關的I-140申請也獲得了批准。現在,在新批准的EB-2申請的基礎上提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的話,陳先生可以使用原本EB-3申請的優先日期,即2005年11月1日。這樣,就能少等待兩年多的時間。也就是說,在他的I-485申請中,他將原本保有的EB-3類別PERM申請的優先日期應用在了他後來的EB-2類別申請的排期中。

另外一個例子:2003年3月1日,一所大學為一位印度出生的工程師Gupta先生提交了EB-3 PERM和之後的I-140申請,並都獲得了批准。在接下來的幾年時間裡,Gupta先生換了一個大學,並發表了很多研究成果文章。 他在2008年5月提交了I-140國家利益豁免NIW(屬於EB-2)申請,這時他可以將EB-3類申請的2003年3月1日的優先日期應用到NIW申請中。由於印度出生的EB-2類別的排期在2008年五月份排期表中已前進到2004年4月1日,Gupta先生就可以在遞交NIW的同時提交I-485申請。這樣一來,Gupta先生就節省了非常多的等待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PERM為基礎的綠卡申請中,申請人保留並沿用優先日期的基礎是I-140申請的批准,而優先日期則是PERM申請的提交日期而非I-140的遞交日期。不過在NIW和EB-1類申請中,由於無需PERM步驟,優先日期便是I-140申請的提交日期。

  1. EB-3 PERM 申請為超過六年的H-1B的延期提供了條件

大家知道,H-1B的最長期限一般是六年。但是,在兩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在六年的期限之後申請延期。根據美國21世紀法案(AC21 ACT),如果H-1B持有者在距H-1B第六年到期日365天之前已經遞交了PERM勞工證申請或I-140(EB-1 和NIW案件)申請,只要該移民申請程序沒有最終審結(指拒絕或拿到綠卡),該移民程序的受益人就可以在六年的限制之外申請一年的延期,在這種情況下的延期是沒有上限的,只要移民申請還處在處理狀態,就可以一年一年地申請延期。

AC21規定的第二類例外是,如果H-1B持有者的I-140申請已經得到批准並且由於該申請人出生國的排期倒退而目前沒有移民簽證名額(即不可遞交I-485申請), H-1B持有者可以在六年期限以外申請每次三年的延期,在這種情況下 ,沒有提早365天提交PERM或I-140申請的限制。因此,如果外籍人士即使在六年期限的最後一年之內提交了PERM申請,一旦PERM及此後的I-140申請很快獲得批准,如果那時排期未到,他/她便有資格獲得每次最長三年的延期,只要排期未到,此類延期無總年數上限。

例如,陳先生於2007年5月提交了EB-3類的PERM申請。在2008年6月1日,陳先生的H-1B簽證達到了六年的期限。這種情況下,僱主就可以在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間的任何時間為陳先生申請H-1B的延期(法律規定此類延期最早可在第六年到期日6個月之前遞交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交PERM或I-140的遞交日及移民程序仍處於等待狀態的證明。

另外一種情況:Gupta先生於2007年5月提交了EB-3類PERM申請,並且H-1B六年期限在2007年12月1日到期。Gupta先生的運氣非常好,他的PERM申請在三天內就獲得了批准,並且I-140申請也在2007年11月通過。因為Gupta先生出生於印度,因此他沒有簽證名額,不可以提交I-485申請。利用AC21的規定,Gupta先生的僱主在批准的I-140申請的基礎上為他申請H-1B的三年延期(不需要PERM申請在六年期限到期前365天提交)。

歸納而言, 第一類延期的條件決定於PERM遞件日; 而第二類延期的條件取決於I-140的批准和排期未到。

結論:

從以上兩大利益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EB-3類PERM申請對中國和印度出生的申請人的重大用處。即使並非最終通過該EB-3 PERM申請拿到綠卡,EB-3類PERM申請還是能給申請人帶來巨大利益。 事實上,這類申請也同樣能給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申請人提供便利,因為世界範圍內(除中國和印度外)EB-3 類簽證名額也有大約兩年的等待時間。因此,有機會申請EB-3 PERM的外籍人士應該好好利用這類申請帶來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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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律師是張哲瑞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律師,在勞工證(包括PERM, RIR和傳統勞工證)申請方面有著八年多的實踐經驗,成功處理過數百起PERM/RIR申請案件。周健律師的郵箱地址為jzhou@hoo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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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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