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和I-485同时递交」规则的好处


提高移民局工作效率


移民局实行「I-140和I-485同时递交」这条规则的一个目的就是提高自己的工作和为客户服务的效率,并努力减少对于I-485身份调整申请处理过程的滞压。正如我们前文所提到的,在移民局没有颁布这条规则以前,想要通过职业移民EB-1、EB-2和EB-3获得绿卡的外籍人士,必须在获得I-140移民申请的批准通知后才能进行I-485身份调整申请。这种过程会导致每份I-485申请的处理约6个月左右的延误。根据「I-140和I-485同时递交」的规则,申请人的申请可以获得一个加速的处理过程,与原来相比,可以更早地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也就是更早地获得绿卡。

AC21 Portability Rule


对于所有由雇主担保进行的I-140移民申请的受益人来说,包括EB-1(b)、除国家利益豁免外的EB-2和所有的EB-3,现行的移民法律允许他们在I-485申请递交之日起180天后换雇主。 I-140和I-485的同时递交,可以让有意换雇主的外籍人士们与过去相比平均早6个月的时间达到自己换雇主的目的。有关申请人转换工作的详细分析,请参阅我们的文章:「转换工作及失业对职业绿卡申请的影响」。

降低出现「丧失身份」的风险


在美国境内丧失身份(Out of Status)超过180天的外籍人士是不被允许进行基于职业移民的身份调整的申请的。如果外籍人士在I-140等待期间丧失了自己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在一般情况下该外籍人士就不能进行I-485申请。比如,保持H-1B身份的条件是持续为替自己申请H-1B的雇主工作。一旦外籍人士被雇主解雇,马上就会丧失身份。而递交I-485申请可以使得外籍人士在等待I-485批准的过程中一直具有合法的身份。因此,I-140和I-485同时递交可以使外籍人士避免出现丧失身份的风险。

工卡


在进行I-140和I-485同时申请时也可以同时递交I-765 工卡(EAD)的申请,这一点在很多方面都对外籍人士有好处:

  • 如果外籍人士自己提出了I-140申请,即EB-1(a)和EB-2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在EAD申请被批准以后,就可以用EAD为任何雇主工作,只要进行的工作和自己I-140申请所基于的工作保持一致即可。
  • 如果外籍人士的I-140移民申请由雇主担保进行申请,即EB-1(b),除国家利益豁免之外的EB-2和还有EB-3,那么在I-485申请递交180天后,外籍人士可以用EAD为其他雇主工作。有关申请人转换工作的详细分析,请参阅我们的文章:「转换工作及失业对职业绿卡申请的影响」。
  • 外籍人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和其一起进行I-485申请,也就可以申请I-765 工卡(EAD)。在I-765获得批准后,就可以用EAD开始工作了。这一点对于那些已经找到工作但是无法获得工作签证的家属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回美证 (Advance Parole)


在递交I-485申请的同时也可以递交I-131回美证 (Advance Parole)的申请。回美证允许外籍人士在递交了I-485申请后离开美国,然后用回美证以Parolee的身份重新入境,而不影响其已经递交的I-485申请。在美国境内拥有合法H或L类身份但是护照上已经没有有效的签证的外籍人士,为了保证在离开美国后还可以再次回到美国,在离开之前最好申请回美证,以防意欲重新申请H-1B回美时H-1B申请被否决。有关回美证的详细分析,请参阅我所网站有关回美证的内容。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I-140移民申请和I-485身份调整申请的同时递交的信息,请查看下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