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b)對僱主的要求及現階段的優勢
傑出教授/研究人員EB-1(b)類移民申請屬於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主要適用於在某些科學或學術領域內獲得國際性認可的傑出人士, 也可以是在企業工作的研發工程師或技術員等。這樣的人士如果在自己相關的領域內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學術經驗,獲得僱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諾,並由有可靠記錄的僱主出面擔保申請的話,就可以通過這種形式申請移民美國。
在EB-1(b) 申請中,僱主需要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由僱主簽名的I-140申請表格
在 EB-1(b) 申請中,僱主是申請人。因此,I-140申請表格需要僱主簽字。
僱主是能夠發給外籍受益人工資的法律實體。這裡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僱主和直接老闆不是一個概念。僱主的名稱一般會在工資支票上顯示,例如某大學或研究機構的名字。一般來說,I-140的簽字人應該是大學授權的簽字代表,例如人力資源部門的負責人、國際學生辦公室負責人或者副校長等。一般而言,僅僅是部門實驗室老闆的簽名並不一定能代表僱主。如果對此事不清, 最好是向學校人力資源部門咨詢。
永久工作承諾,由僱主出具書面證明
EB-1(b) 申請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就要有一個永久的工作承諾,該永久性的工作承諾要由僱主以書面證明的方式提交。
所謂永久性的工作承諾是指僱主承諾該工作沒有固定的結束期限。在美國,大多數工作承諾都是永久性的工作承諾,它與工資高低或職務頭銜沒有什麼關係。但是,一般而言,如果一個工作職位是博士後(postdoc), 移民局不承認是永久性的工作承諾。
例如:
一個人工作年薪十萬,但合同期為十年。該工作不算永久工作承諾,因為它有十年的期限。而另一個人的工作工資每小時為9美元,但因沒有固定的結束期限,該工作算有永久性的工作承諾。
永久性的工作承諾要由僱主以書面證明信的方式提交。在信中,僱主應說明該外籍人士的工作頭銜,職責,薪水並聲明該職位無固定的結束期限。僱主的簽字代表必須簽字。您可以點擊這裡 查看證明信的樣本.
永久性工作承諾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終身職位。但其他的工作職位,只要滿足「繼續聘任的期待」也能被認為是永久工作承諾。常見的情況就是經費以年度計算的研究工作,只要經費能夠在新的年度續接就被認為是永久的工作承諾。
當然如果可以的話,僱主在證明信中最好能加入「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的條款,這樣也就意味著外籍者真的能夠期待一個永久的工作職位。但事實上,很多僱主因為涉及的法律問題而不願意寫入這一條款。因此,移民局一般不會因為不包括「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這一原因而拒絕申請人的EB-1(b)申請。
當然,移民局也不會因為 僱主或僱員可按意願隨時結束某職位的原因拒絕EB-1(b)申請。工作本身的性質更為重要。
對僱主的研發記錄的要求
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研究部門一般都被認為自然是可申請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的僱主。
如果僱主是私有公司,想出面擔保某外籍人士申請EB-1(b)的話,那它必須有至少三個全職的研究人員,並且在外籍受益人僱員的研究領域內有文件可證明的研究成就。例如,可以證明在相關領域內有論文發表或有專利等。
外籍人士申請EB-1(b)的好處
如果你認為你的僱主滿足了以上要求,你本人也符合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的資格,你可以考慮申請EB-1(b)。
因為EB-1(b)現在有移民簽證名額,你可以同時遞交I-140和I-485 申請。這尤其對於中國大陸或印度出生的外籍人士好處多多,因為這些人士若申請Eb-2類別會有長達數年的排期。
EB-1(b)還在你的申請準備、轉換工作及費用要求上有諸多便利。不像勞工證申請必須由僱主承擔所有費用從而使許多僱主能作決定,在EB-1(b)類申請中,個人可支付律師費和申請費,這樣可減少僱主負擔,較容易獲得僱主支持。而且,在你的I-485申請遞交180天後,如果你的EB-1(b)I-140申請已獲得批准,你可以到轉換到另一個僱主處從事相同或類似職位的工作,你的I-485申請也不會因此受影響。
此外,若你的僱主願意支持的話,你可以同時申請EB-1(b)和PERM 勞工證。這兩種申請並不衝突。EB-1(b)申請著眼於外籍人士的傑出性,而PERM則是著眼於一個具體的工作職位能否找到符合最低要求的美國工人,兩者的法律要求不一樣,也並無衝突。因此,即便你已經遞交了PERM申請,但如果你的僱主願意支持的話,你也可以考慮遞交EB-1(b)申請。
遞交EB-1(b)還使得外籍人士有更多的自主權。即使你的僱主沒有授權你的律師為EB-1(b)申請的律師,但如果僱主願意採用你的律師所準備的材料的話,你也可以自己找律師為你準備材料。
如果你有意申請EB-1(b)的話,你可以發電子郵件到info@hooyou.com 找我們的律師做免費咨詢。我們的律師會在24個小時內回復你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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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