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使用回美证、EAD和Portability Rule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我们对H-1持有者有以下一些建议:
对于I-140申请不需要雇主担保申请的H-1B持有者 (一般说来包括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来说,我们的建议是在I-485处于等待状态时,最好能维持H-1B的身份,这样就算是最后I-485被否决了,也可以在美国境内合法停留。
为了能够维持在美国境内的H-1B身份,如果在递交I-485申请后,H-1B身份的外籍人士需要离开美国一段时间后再回来,我们建议外籍人士应该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回美证。在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外籍人士应该立即和离开美国之前的自己使用H-1B工作的雇主联繫并马上回到该雇主处工作,这样就可以重新具有H-1B身份,否则,将会被视为失去H-1B身份。
我们不建议外籍人士使用EAD为现在的雇主,或者是新雇主工作,因为这样做会使他们失去H-1B身份。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外籍人士可以在递交I-485申请的时候同时递交EAD I-765申请。如果外籍人士被雇主解雇,但是新雇主又不愿意为他/她申请H-1B,但是他/她的EAD已经被批准了的话,他们还可以用EAD来工作。但是请注意,一旦使用EAD工作,此时外籍人士的身份就已经是I-485等待,如果I-485被否决,就会立即失去在美国境内的合法身份。
由于处于这一类别的H-1B持有者来说,他们的I-140申请不是由雇主来担保申请的,所以他们并不受上文所提到的「180天规则」的限制,所以也不必考虑自己是否适用Portability Rule。
对于I-140申请需要由雇主担保申请的H-1B持有者(包括EB-1B,除国家利益豁免以外的EB-2及EB-3)来说,我们仍然建议他/她在I-485等待状态时能够保持H-1B身份,就算I-485最终被否决,仍然可以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身份。
对于EAD和回美证的使用,我们的建议和上文对I-140申请不需要由雇主担保申请的H-1B持有者的建议基本相似,以便保持H-1B身份。
对于Portability Rule的适用来说,我们强烈建议属于这一个类别的H-1B持有者应该等到自己的I-140申请被批准以后再转换雇主。如果H-1B持有者在I-140被批准之前必须要更换雇主,我们还有两条建议。一条就是要确认在换雇主的日期必须是在I-485递交后的180天,也就是说,最好等到I-485的收据上显示的移民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的180天后。事实上,最谨慎的做法应该是等到I-140被批准后的180天。另外一条就是在离开现在的雇主处之前就要求新的雇主为自己申请新的H-1B,这样的话也可以在I-485等待期间保持合法的H-1B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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